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予以答复。重要问题的答复,应当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