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应改革需要,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