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三条有效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