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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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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三条

有效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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