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严禁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属于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损失的价值数额的计算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