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国家及本省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国家优先勘查、开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