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有争议的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报省计划部门裁决,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裁决监督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