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擅自改变争议土地利用现状或者砍伐争议林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