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四章 调解与处理第四十条有效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争议调查处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继续延长的,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