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用地和其他农业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不明确所产生的争议。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