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办案人员应当围绕能否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是否相关联、来源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方面,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案件证明材料。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未采纳的证明材料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