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 受理第十二条有效申请调查处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山林土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受案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范围。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