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调查处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山林土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案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范围。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