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单位,由市、县级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机关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