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爱卫会应当采取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被监督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