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除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居民饲养犬、猫等动物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做好动物粪便等卫生管理,防止影响、伤害他人和污染公共环境。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和携带外出。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