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工作,按照规定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为卫生城镇等创建活动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