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三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黄河、长江防御洪水方案,依法组织编制本省行政区划内的汉江、渭河、三门峡库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