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建设观测、预警、预报设施,落实监测人员,制定和落实避险和逃险方案。城市、村镇和居民点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站、通信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地方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采取防御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