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非专用停车场明知其装载化学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划定停车位的;
(四)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