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第三十七条有效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