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

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管理的意见或者建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