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动车停放,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