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设立第十六条有效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