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九条有效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