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