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