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