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保障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加强产地环境质量保护,因地制宜支持发展石斑鱼、金鲳鱼、罗非鱼、对虾、东风螺等特色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南繁水产种业,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海洋渔业发展空间,保护划定的增养殖区,优化养殖用海布局,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捕捞结构比例,推进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海洋牧场、渔港、避风锚地、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重力式深水网箱、大型桁架类养殖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探索同东南亚国家产业链联动,推动养殖、增殖、捕捞、加工流通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科学保障渔业产业用海和陆域配套用地,加强养殖用海用地确权登记管理,及时为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养殖用海、渔业基础设施等项目用海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为配套的陆域养殖设施、育苗基地、加工冷储、冷链物流基地、养殖专用码头以及管理用房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