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加强热带优异果蔬资源开发利用,推进冬季瓜菜、热带水果、热带经济作物、花卉苗木、南药、黎药、苗药、林下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发展,提高规模化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保护提升生猪基础产能,扶持发展黑猪、黑山羊、黄牛、文昌鸡、嘉积鸭养殖等特色畜禽产业,支持发展生态畜禽养殖和立体养殖,加快建设现代养殖体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