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细化落实并指导完成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将垦区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城乡一体、陆海统筹、山海联动、资源融通发展机制,加快城乡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