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城市医疗集团和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远程医疗和分级诊疗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服务向乡村延伸。加快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可以转为乡镇卫生院的村级医疗服务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