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畅通农村土地等城乡生产要素规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鼓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农村产权、涉农资产等进入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根据发展需要创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农机作业、全程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业,建设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农业经营增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