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九十二条有效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三)对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