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从事营运活动时,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任何人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