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媒介、互联网站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站、移动通信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