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