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改建,应当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