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超过四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