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启车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