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效道路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暂扣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三个月: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九分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三至五次,且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的。
道路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吊销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超过五次,且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次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