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