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有效

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指挥和疏导交通、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协助拦截违法和嫌疑车辆,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有序停靠;

(三)使用摄录设备记录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对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引导当事人固定证据后将车辆快速撤离、恢复交通;

(五)遇有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时,协助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配合查找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六)协助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