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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剑江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剑江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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