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与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