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通过声明、自我申报、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