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鼓励成立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制定信用服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编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