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诚信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媒体应当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并对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信用意识,营造诚信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