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信用示范创建活动,建设诚信市场、诚信街区、诚信商户、诚信单位,树立诚信典范,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