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喀什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喀什古城保护管理职责,也可以通过编制保护管理行政职权清单,委托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统一行使保护管理职责,主要负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施喀什古城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喀什古城民族传统文化;
(四)组织、配合实施喀什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喀什古城保护、利用项目;
(五)组织开展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六)负责喀什古城保护、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相关投诉和纠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