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