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给村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